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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以与被告罗*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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