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株洲中**有限公司、株洲**有限公司、湖南科**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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