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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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