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对被告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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