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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易洪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易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易洪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易洪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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