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纯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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