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金**责任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金**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