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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赛美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赛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赛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赛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赛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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