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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