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明诉被告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熊*义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吴**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钟**、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营养屋(成都**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中华、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赵**、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宋**、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刘**、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