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保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保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吴**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钟**、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营养屋(成都**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中华、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赵**、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宋**、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衡东县支行与刘**、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