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和平诉被告张**、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和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和平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8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已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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