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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