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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