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诉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魏*伟无法提供被告丁**的详细送达地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2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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