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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巴登才次克、那木吉·俄音其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巴*才次克、那木吉·俄音其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诉争标的12612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82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11元,邮寄送达费150元,合计1561元(原告已预付1561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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