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巴*才次克、那木吉·俄音其米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诉争标的12612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82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11元,邮寄送达费150元,合计1561元(原告已预付1561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