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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已协商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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