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沙吾列#U2022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祥诉被告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1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祥,被告沙**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吾拉拜克·坎吉别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祥的证据不确凿,理由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正加以证明,如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孙*祥对其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之后可另行起诉。本院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退回原告孙**80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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