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王**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魏**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逯**与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勒泰**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勒泰**有限公司与七0六队有色勘查大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勒泰**有限公司与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