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王**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