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原告蒋**2014年度棉花补贴款14000元,原告蒋**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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