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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被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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