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向前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卢向前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向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向前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投递费64元,合计1213元,由原告卢向前负担(原告已预交121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