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韩*与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商)初字第19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前向原告韩*偿还借款八十二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六千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已按调解结果缴纳案款二十万元,剩余案款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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