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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