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亭县支行与唐山**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翔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山**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农**亭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唐山**民法院委托唐山广**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唐山**限公司的抵押物房产及土地进行了评估,其中:土地评估值为865.65万元,房产评估值为1996.68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乐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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