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大力、唐山祥**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牛大力、唐山祥**限公司等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乐亭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51.5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乐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