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诉被告邯郸**有限公司、武安市**有限公司、崔**、崔**、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庆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保全费3395元,共计817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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