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发与被告江和平、汲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发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其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其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张其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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