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限公司与被告王**、被告杨*、被告李**、被告杨*、被告李**、被告许*、被告崔**、被告董*、被告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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