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冀07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