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中国农业**尚义支行与郭**、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令被执行人郭**、张**、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的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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