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王*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王*、张**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为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9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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