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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毛*与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的(2006)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06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蒋*未履行给付义务,毛*于2006年9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宣**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宣**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对本案依法中止执行。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毛*申请恢复执行,宣**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6)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6574.42,诉讼费12040元,执行费2510元,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有权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蒋*仍有继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6)宣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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