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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