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郝**诉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被执行人刘*有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GWQ215)已被查封该车手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和车辆的准确下落线索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西*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830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