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坎*与武*、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坎*与武*、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宣县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武*、张*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6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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