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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被告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樊*民诉称,2014年12月,郭*以经营手机专卖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于12月5日为我打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2月5日归还,未约定利息。我分两次每次10万元将款打入郭*指定账户。2014年11月11日,牛**又向我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牛**,牛**为我打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牛**于7月份向我还款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其余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牛小*辩称,对原告所述欠460000元借款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郭*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牛小蕾于2014年先后三次向原告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并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给二被告,并给樊**出具借条二张,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

另查,被告郭*、牛小蕾于2014年12月15日离婚,之后又复婚,于2015年8月5日再次离婚,该二笔借款发生于郭*、牛小蕾婚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与被告郭*、牛小蕾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应长期拖欠。二被告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牛小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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