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吴*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业无**)(2015)宣县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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