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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与杨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杨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王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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