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杨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王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农业**尚义县支行与郭**、武**、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王*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叶**与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原县**有限公司与阳原县**有限公司、左*等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尚义县**有限公司与付**、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黄**、付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