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赵*、贾**、李*、霍*乙、贾**与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赤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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