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司赤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岳*、郭*、雷*(2015)赤商初字第1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赤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胡*与刘**、刘*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康*与赤城**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孙**、雷**、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平泉县支行与高*、刘**、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赤城支行与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赤城县**有限公司与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赤城县支行与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