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康*申请执行赤城**村村委会(2015)赤民初字第2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赤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胡*与刘**、刘*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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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有限公司与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赤城县支行与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