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与高**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被执行人高**与申请执行人潘**就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潘**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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