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富、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称已和申请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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