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张家**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处依法委托张家口**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201、101室房屋(张**宣私字第00022258号)。该公司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房抵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92号院2号楼(兴龙花园)201、101室房屋(张**宣私字第00022258号)作价1036940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贷款本金8000000元、贷款利息2034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计73000元、评估费63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返还被执行人赵*房款差价199400.5元。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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