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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