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将1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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