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张**、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孙**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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