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执行张家口**限公司、贺**、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贺**、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下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下花园**管理中心的应收货款。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限公司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下花园**管理中心应收货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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