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双**有限公司与张**、卢**(2014)双桥民初字第28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承德市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有限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